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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用药管理制度
1、临床用药应与本次住院的主要诊断和病历记载一致,不得在医嘱外开药,不得搭车开药和超限开药;控制用药品种,尤其是疗效不确切,价格昂贵的辅助药,要严格掌握用药指征和梯度,按照医保政策和抗病毒使用原则,尽量使用价廉质优疗效肯定的甲类药,不得引导病人使用高档进口药和新药、特药、广告药,对《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应符合限制使用范围,凡超范围使用视为自费药品,医保不予支付,同时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同意并签字。
2、住院期间不允许开大处方,人情方,对于病员未用完的药品应及时予以退减,(退减药需注明理由)。
3、原则上非急诊抢救药品应由主管医生开具。
4、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人由专科医生按规定限量用药,并记录在门诊病历上。 5、保证药品质量,执行国家公示的药品零售价。
6、药剂科要严把药品质量关,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确保基本保险临床用药需要。 7、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要求备库率达85%,目录药品使用率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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