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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化地面雨水收集
5.5.1 建设用地内平面及竖向设计应考虑地面雨水收集要求,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排向收集设施。
5.5.2 硬化地面雨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流量应按本规 范第(4. 2.1-2)式计算,管道水力计算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室外排水设计规 范》G B 50014的相关规定。
5.5.3 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低洼处,顶面标高宜低于地面10~20mm。
5.5.4 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集水能力,且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m。 5.5.5 雨水收集宜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成品雨水口。
5.5.6 雨水收集系统中设有集中式雨水弃流装置时,各雨水口至弃流装置的管道长度宜相近。
5.6 雨水弃流
5.6.1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形式。雨水弃流池宜靠近雨水蓄水池,当雨水蓄水池设在室外时,弃流池不应设在室内。
5.6. 2 地面雨水收集系统设置雨水弃流设施时,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散设置。
5.6. 3 虹吸式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自动控制弃流装置,其他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渗透弃流装置,地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渗透弃流井或弃流池。
5.6.4 初期径流弃流量应按照下垫面实测收集雨水的
、SS、色度等污染物浓度确定。当无
资料时,屋面弃流可采用2~3mm径流厚度,地面弃流可采用3~5mm径流厚度。
5.6.5 初期径流弃流量按下式计算:
5.6. 6 弃流装置及其设置应便于清洗和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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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7 截流的初期径流可排入雨水排水管道或污水管道。当条件允许,也可就地排入绿地。雨水弃流排入污水管道时应确保污水不倒灌回弃流装置内。
5.6. 8 初期径流弃流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流的初期径流雨水宜通过自流排除;
2 当弃流雨水采用水泵排水时,池内应设置将弃流雨水与后期雨水隔离开的分隔装置; 3 应具有不小于0.10的底坡;
4 雨水进水口应设置格栅,格栅的设置应便于清理并不得影响雨水进水口通水能力; 5 排除初期径流水泵的阀门应设置在弃流池外;
6 宜在入口处设置可调节监测连续两场降雨间隔时间的雨停监测装置,并与自动控制系统联动; 7 应设有水位监测的措施;
8 采用水泵排水的弃流池内应设置搅拌冲洗系统。
5.6. 9 自动控制弃流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阀、计量装置宜设在室外,控制箱宜集中设置,并宜设在室内;
2 应具有自动切换雨水弃流管道和收集管道的功能,并具有控制和调节弃流间隔时间的功能; 3 流量控制式雨水弃流装置的流量计宜设在管径最小的管道上; 4 雨量控制式雨水弃流装置的雨量计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5.6.10 渗透弃流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体和填料层有效容积之和不宜小于初期径流弃流量; 2 安装位置距建筑物基础不宜小于3m;
3 渗透排空时间应按本规 范第(6.3.1)式计算,且不宜超过24h。
5.7 雨水排除
5.7.1 建设用地雨水外排设计流量应按本规 范第4.2节计算。雨水管道的水力计算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室外排水设计规 范》G B 50014的规定。
5.7.2 当绿地标高低于道路标高时,雨水口宜设在道路两边的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50mm。
5.7.3 雨水口宜采用平算式,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
5.7.4 渗透管-排放系统替代排水管道系统时,应满足排除雨水流量的要求。
5.7.5 透水铺装地面的雨水排水设施宜采用明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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