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安轻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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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安轻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8.13

【字 号】合价费[2008]326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安轻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326号)

合肥安轻职业学校:

教育局转来你校《关于申请收费许可报告》(校办字[2008]001号)收悉。 你校为市教育20085月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规范学校收费,根据你校的办学情况,经研究,现就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每生每学期2300元,住宿费:六人间每生每学期550元,八人间每生每学期400元。

二、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我局备案,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


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四、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试行一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00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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