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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和教学实习(专业实践)的成绩合格,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具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反动,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敌对言行者。 2.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考试违纪舞弊者。
4.补考、重修课程达9门(含9门)以上者。 5.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者。 6.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者。 7.发给结业、肄业证书者。 三、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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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依据上述条款对毕业生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各学院报送的学生名单,并汇总列成清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出现特殊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般不再补授。
四、本文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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