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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砖瓦粘土资源开采整治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11.05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4.11.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砖瓦粘土
资源开采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切实保护西宁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结合《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西宁实际,开展西宁砖瓦粘土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领导组织机构。
根据《青海省采矿管理条例》关于采矿审批权限的规定,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工商局以及各区政府有关领导组成的西宁市砖瓦粘土行业专项整治协调小组,负责全市砖瓦粘土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领导与协调。各区也要成立砖瓦粘土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所辖砖瓦生产企业的整顿规范工作,由区建设和国土资源局牵头,由相关部门参加,建立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限期现场查看,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对现有砖瓦生产企业进行严格清理。
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从市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各区政府等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现场对现有砖瓦生产企业逐一进行审查,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报西宁市砖瓦粘土行业专项整治协调组同意后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要限期关闭或重新选址搬迁。
1、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在重要道路两旁设置,影响周边环境和景观的;造成山体滑坡,形成地质灾害隐患的。 2、粘土资源已枯竭的。
3、厂区设置不合理,因取土、处理废料等堵塞交通道路和排洪涵洞,影响防洪和城市建设的。
4、对因解决就业等特殊情况需继续保留的砖瓦厂,按照有关新建厂规定程序重新选址,经过审批可以进行搬迁。搬迁后的新建厂产品生产必须改为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有关文件。
三、简化审批程序,限期补办手续,规范砖瓦粘土开采管理。
1、对经过清理整顿允许保留的无证砖瓦厂,要尽快补办审批手续。结合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简化程序出具相关资料,限期补办采矿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简化后的补办手续程序为:
企业提出补办采矿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用地亩数和开发方案,申请矿区范围)--区国土部门划定矿区范围图--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意见--申请企业提供用地权属无争议证明和复垦保证金--区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办理登记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 3、为了保证西宁市砖瓦粘土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暂停审批新办砖瓦粘土企业。
四、加强全市矿政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各级管理部门人员,提高干部业务素质,促进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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