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培训记录《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2-11-26 13:32:3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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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培训记录



培训课题

培训地点

参加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办公



全体教师(分两轮)

时间

主持 主讲





实施程序:宣布培训纪律和安排—主讲人培训—参加人员谈体会和看法—主持总结 培训内容:

1、概念:受教育权在国际人权法上被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保护。《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教育,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我国《宪法》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所谓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进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适合于其身心发展的适当方式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学前教育或者其他教育培训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 2、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2)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对象往往是学习落后生。尽管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及部分家长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不是无缘无故的,但学生本人学习不好和违纪是被侵犯受教育权的主要原因。 3)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故意实施的行为。

4)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从这些规定看,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即是一种违法行为。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体现了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原则,即意味着要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也意味着学校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每个学生在教育面前也应该是平等的。学习好坏与否、家庭贫富与否、身体残疾与否……都不能作为是否享有受教育的标准。学校有义务保障正常儿童、残疾儿童、问题儿童、家庭困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等所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明确规定学校开除学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学校教育学生离不开对学生的管理,学校管教学生就具有相应的管教权。对于学生的错误行为学校有权也应该对其进行教育,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惩罚的措施。在以往,学校对于严重违反学校校规、校纪的学生或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给予严重的惩罚,比如,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其学籍。但是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不论任何情况,学校都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法律的这种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使其能够健康成长。因为,未成年学生年龄尚小又没有一技之长,一旦失学或辍学,过早进入社会后就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学校保障未成年人完整的接受义务教育不光是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证,也是对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保证。

5、《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凸显了对“问题学生”和“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

教育权的一项内容就是教育机会的均等。不能因政治思想原因、家庭出身原因和经济困难原因等而排斥公民特别是儿童和学生的教育机会的均等权。对于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有义务提供奖学的经费和方法。学校不得因政治观点、家庭出身和财产等原因而拒绝考生入学



总结

这次培训使大家深受教育,进一步加深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认识,一致表示要在 实践中贯彻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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