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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使用制度
一. 目的
为建立企业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增进员工相互了解,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 三. 管理细则 1. 佩戴管理
① 员工工作证为出入厂区识别之用,不得做为其他身份证明或用途。 ② 上班时间员工应一律佩戴工作正;由警卫统一负责工作证佩戴的监督工作。
③ 工作证应佩戴在胸前或左胸指定位置上,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他衣服遮盖,违者以未佩戴工作证处
理。 2. 遗失补办
① 工作证若遗失,应报人力资源部补办,每个工本费20元。如故意损坏,罚款100元。 ② 员工办理离职时,应将工作证交回人力资源部注销。如未上交工作证者,罚款100元。 3. 使用管理
① 工作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② 将工作证转借给非本公司人员,并且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一经查实给予辞退处分。 ③
1. 员工工作证为出入办公处所及生产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为其他身份证明。 2. 上班时间员工应一律佩戴工作正;由警卫统一负责工作证佩戴的监督工作。
3. 工作证应佩戴在胸前或左胸指定位置上,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他衣服遮盖,违者以未佩戴工作证处
理。
4. 工作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5. 工作证若遗失,应报人力资源部补发,每个工本费20元。如故意损坏,警告一次。因公损坏报请
部门经理签证后,由人力资源部补发。
6. 员工离职后,应将工作证交还人力资源部注销。如为上交工作证者,按工作证遗失处理。 7.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1) 利用工作证在外做不正当的事情者。
(2) 将工作转借给非本公司人员,并且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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