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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教育局 • 【公布日期】2016.10.14
• 【字 号】石发改行费〔2016〕1028号 • 【施行日期】2016.1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价格 正文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教
育局
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石发改行费〔2016〕1028号
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25号)等文件规定,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
则,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石家庄市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内,省级示范园保教费标准为470元/生·月,一类园430元/生·月;二类园350元/生·月;三类园310元/生·月;注册园290元/生·月。企事业单位和街道、村集体等幼儿园,由幼儿园根据上级补贴(或拨款)情况,向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三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最高不超过本级别收费标准的40%的幅度加收。
(二)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按《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及驻冀部队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四)对家庭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按要求将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含幼儿园公开电话、同级教育部门监督电话、价格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监督管理
(一)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的指导和监督,严格界定办园性质,加强对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和办园类别管理,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要大力发展建设标准化公办幼儿园,积极支持鼓励发展普惠性质的民办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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