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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
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社保发[1999]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1999.04.08 【实施日期】1999.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
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1999]14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1999]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就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选派有责任心且业务能力强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设专岗专柜具体承办此项业务。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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