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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证怎么办理
一、生育保险申报缴费
(一)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 (二)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 一
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 二、生育保险待
遇
(一) 、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
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 3 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二)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一式二份 );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一式二份 );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一式二份 );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一式二份 );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 资
料;
10、收款收据。 (三) 、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
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当地社保局生育保险窗 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 30 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
障 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 理待遇结算 ;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一、准生证 (初婚初育证明 ) 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若已经办 理,跳过该项 )
流程:
1、带齐所需证件,到户口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开具初育证明 ( 即
准 生证)及介绍信( 凭该介绍信去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2、带齐所有证件,到户口居住地所在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将初育
证明及介绍信交给负责人,并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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