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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6条效力延伸规则解释论
范雪飞;李雨岚
【期刊名称】《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2(42)3
【摘 要】从《民法典》第406条可以解释出动产抵押权效力延伸规则,即动产抵押权效力应当及于该抵押财产一切形态的价值替代物即“收益”之上。效力延伸规则属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限制性或禁止性特别约定排除该规则的适用。在确定收益的范围时,担保财产需要具备可识别性。担保物权效力无法对抗留置权人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声明登记制缺乏公信力基础,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除现金以及已登记之原担保物所能覆盖的非现金收益之外,其余担保物之价值替代物仅在登记后方才产生对抗效力。 【总页数】8页(P65-72) 【作 者】范雪飞;李雨岚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解释论2.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两次修订展开3.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动产让与
担保的法律构造及效力——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解释4.民法典遗赠效力解释论——以《民法典》第230条为中心5.公司非关联性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基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条文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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