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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教基一[2009]12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9.08.12 【实施日期】2009.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基一[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1 / 2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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