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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
一、A级别的制造范围: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
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 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注:A1应注明 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造范围: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注:B2注明含(限) 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二、B级别的制
溶解乙炔 三、C级
别的制造范围: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四、D级 别的制造范围: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D1);第一类压力容器(D2)。注:1、一、二、三类压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
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lOO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6MPa且小于1O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O.IMpa 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 许可证。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等于
A或C级
1800mm的^各类型封头。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
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可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
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 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
《制造许可证》 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 a不限
b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 2 . 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 0 . 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 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 小于120
C的热水锅炉
d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 0 . 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及等于2. 8mw的热水锅炉
注:1•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 120 C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 级。
2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 c 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 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
c级及其以上各
120 C且额定热功率小于
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a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l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 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l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 b1 );焊接气瓶( b2) ;特种气瓶( b3) b2 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 油气瓶。 b3 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 c1 );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c2 );罐式集装箱( 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 d1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d2) 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00mpa 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0mpa 且小于 100mpa 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6mpa 且小于 10mpa 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0.1mpa 且小于 1.6mpa 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 a 或 c 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 1800mm 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 种类、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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