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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由来和意义
关于彩礼的由来和意义
彩礼就是一个表示吉利如意的祝愿的彩头,近年来,高价彩礼大事频频引发争议。那彩礼的由来和意义是什么呢?今日我整理了关于彩礼的由来和意义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彩礼的由来和意义 彩礼的由来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出自古籍《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仆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旧中国缔结婚姻中,有在初步达成婚姻协议时互赠嫁妆、嫁妆的习俗,俗称“彩礼”。新中国成立后,彩礼以及与彩礼有关的订婚和婚约虽饱受诟病,一度被废除,但始终坚韧地存在于民间。
彩礼在共同的理解中赐予对方的彩礼或礼物,尤指在婚姻和爱情中。在今日的互联网中,它也指伴侣间相互赠送彩票和祝愿的一种行为。有的地方习俗叫纳征,寓意胜利。 彩礼陋俗引发的社会冲突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地区开展了多种行动进行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较好一章总则第三条:“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彩礼”的表述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将案由界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支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是比较流行的,已经形成了一种地方性的商定俗成的习惯。 彩礼存在的意义
男方下聘,女方纳彩是自古就有的习俗,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习俗。意思是男人要娶一个女人,需要给她一份礼物(物品和金钱),也就是俗称的彩礼。
它代表了男方诚意求婚女方如宝的态度的含义,也是对岳父哺育女儿的感谢敬礼。 你要知道女方要的是彩礼,不是卖女儿。大多数女人会把钱加上嫁妆还给男方。万一以后生活有什么变故,他们可以把压箱底的钱作为燃眉之急,生活也会更有保障。
至于彩礼给多少,也要看各地状况或其他因素,之所以说到彩礼,大家众说纷纭,是由于现代天价彩礼给予了抽签形式太多的物质意义,有的还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失去了彩礼的本意。假如不增加彩礼,就应当承认结婚是喜事,女方家中奖很正常。
现代彩礼明显在走极端,不是天价就是零彩礼,绝不行能量力而行,以至于现在的婚姻变成了交易。对于要不要彩礼,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说对错。
按说,彩礼是一种习俗,也是一种礼仪。男方给彩礼是人之常情。男方会衡量自己的实际状况,拿出相应的彩礼来表达心愿,而不是定义女方的价格。甘于奉献和索取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感受。甘于奉献是一种心甘情愿的付出,没有敌意,舒适欢乐地付出。 但彩礼的定义和要求却让人产生反感和敌意,让人心里难过。感觉就像在谈论生意和胜利。婚姻就像买卖。这好像和两个人是否感情深厚,是否真爱没有太大关系。假如两个人感情很深,真爱很深,怎么能把神圣的爱情放在彩礼的定义里呢?真爱怎能由于彩礼的撕扯而转身离去?我认为全部讨价还价的爱都不够深化,都是肤浅的爱,而且在大多数状况下都不会幸福。
彩礼 是 夫妻共同财产 吗
1、假如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依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别商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假如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依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3、假如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赐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赐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依据状况来推断,假如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商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商定的属夫妻一方全部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商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依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进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简单接受,也可以避开冲突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综上可知,在男女双方无特别商定的状况下,彩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而嫁妆往往是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也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哪些状况女方要返还彩礼?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比较笼统,现在法律进行了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三种状况可以恳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
(2)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在一般状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几种特别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哪些状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恳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气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依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公平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恳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状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其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第三种状况作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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