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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7]28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5.11 【实施日期】200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
通知
(公通字〔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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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交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市在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旅游城市等活动中,加快了城市建设和改造,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整顿运营秩序,强化交通秩序管理。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的工作机制
关心残疾人生活现状,改善残疾人生存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工商、保险、残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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