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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编纂稿酬支付标准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9-10 | 阅读次数: [大] [中] [小]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地方志编纂稿酬支付标准》的通知,根据地方志工作涉及面广、层次多、标准高的特点,经研究决定,参照出版部门的稿酬标准,修订《地方志编纂稿酬支付标准》。 一、简讯类
(一)本部门简讯:工作动态5元/每条;地情日记3元/条; (二)地情讯息的采编稿按编辑稿费标准计。
二、志书、年鉴、《方志文萃》及其他地情资料文稿(图片) (一)文字基本稿酬标准 1.原创:每千字80-500元 2.编辑:每千字30-80元 3.汇编:每千字10-20元 4.翻译:每千字20-50元 5.校对:每万字30-80元
对专业性较强或外文占一定比例的文稿,可适当提高付酬标准,提高幅度不高于上限的60%。 (二)图片
1.照片:每幅20-50元(个人收藏片按上限付酬) 2.地图:每幅50-100元(绘制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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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稿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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