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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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桂劳社发[2009]13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1.14 【实施日期】2009.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劳社发[2009]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7]248号)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费的人员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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