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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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3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324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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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和支持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和保护各方面改

革创新的积极性,加快建设法治天津、美丽天津,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改革创新是新形势下本市谋求新发展、实现新跨越的根本途径,要坚持改革统领、创新驱动,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革除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增强全社会的改革动力和发展活力。

二、改革创新应当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改革创新应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改革创新应当遵循法定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本市应当将改革创新精神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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