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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的背景依据
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0〕17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二、制定经过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DB11/T 219)等文件制定,已于8月22日征求各区民政部门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评定对象条件
1.养老服务驿站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
(2)符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京民福发〔2016〕392号)的相关要求。
2.养老服务驿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对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
(1)未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的;
(2)养老服务驿站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的;
(3)三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
(4)存在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或从事与老年人、残疾人服务无关行为情形的;
(5)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的;
(7)前次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不满一年的;
(8)三年内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情形的;
(9)发生撤销或降低星级、星级自动失效等情形,拒不退回原星级证书、牌匾的;
(10)存在其它不宜予以评定星级情形的。
(二)评定组织与程序
1.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组织。
2.提交申请。养老服务驿站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一星级。
3.受理与评审。
(1)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服务驿站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申请参评养老服务驿站名单。
(2)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服务驿站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3)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当日提交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现场评审初步建议10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并提出拟评定星级意见。
(5)受理与评审工作程序可参照《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内容。
4.公示及评定结果确认。
(1)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面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及公示情况报区民政部门确认,并将评定结果录入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
(3)星级评定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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