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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1
ⅩⅩ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水政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处室(或单位)应当进行调研和论证,征求相关处室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前,应当由水政法规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水政法规处负责办理。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水政法规处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八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
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负责起草的处室(单位)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重新公布。
第九条负责起草的处室(或单位)应当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涉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水政法规处负责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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