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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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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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6.22

【文 号】国科发火〔2016195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科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



国科发火〔20161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1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1231日前发


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12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12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1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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