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2023-03-14 21:09: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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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制度性文件管理,保障本单位制度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制度所称“制度性文件”,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印发规范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等事项、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内部文件的总称。

各所属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本暂行规定制定本单位制度性文件的法律监督审核制度,明确本单位制度文件的法律监督主体、程序和内容,全面加强对本单位制度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制度性文件法律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审查前置”的原则。对制度性文件的法律监督应坚持依法监督、书面监督,并实行签发过程、执行情况、执行结果全面监督原则。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法制员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制度性文件进行法律监督,对制度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的文本提出




法律审核意见。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法制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送审文本进行书面性法律监督。

对已经生效的制度文件,法规部门对该制度性文件不再审核。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法制员对送审的制度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制定部门是否具备职责权限或领导授权;

()是否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者上级文件的合法规定;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 制度性文件起草部门在送审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对法制员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及时予以修正或答复。

第八条 经审核的制度性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新修订的文件按要求再次提交法制员审查。

第九条 制度性文件生效后,法制员对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5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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