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人员提前退休制度

2022-10-17 04:08:5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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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人员提前退休制度

事业人员提前退休制度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5),或工作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工作年限满30;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目前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或许将进入改革试点,主要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引来很多的争议,当然也有专家认为事业单位工作员没有必要提前退休!具体的事业单位退休相关规定暂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进行医务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文件精神,我们将组织2012年上半年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的医务鉴定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 具体条件 1、提前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




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因病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期休病假的人员。

2、休病假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 且不能恢复工作;20114月份及在此之前参加过全市医务鉴定,经福利科审批已经休病假,但病假时间已经满1年或超过1年需要复检的,应重新申报近半年的连续病历材料并参加医务鉴定,鉴定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已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的人员,一般应予办理退休;工作人员因工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已达到病退年龄的人员,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二、 具体要求

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因,在申请书上署明同意病退或病休,出具近半年内县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材料,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汇总,以正式文件报市人事局福利科;对人事局批准已休病假人员,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六个月的,由病休人员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事局福利科减发工资基数,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对于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三、上报时间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履行申报手续,并向相关人员说明有关待遇规定,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人事局福利科,申报截止时间201246日,联系电话:6172073

2017年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政策 一、退休的政策依据

2017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退休依据的是国发〔197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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