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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复制比
检测和结果认定处理办法
(2017年3月修订)
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复制比检测,是学校规范学术行为,防止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复制比检测工作,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制订本办法。
一、检测对象、机构和要求
1.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的对象为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
2.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实施。
3.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是经导师审核同意的论文定稿,每篇学位论文只检测一次。学位论文应按时提交,确保版本无误,否则责任自负。
4.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应反馈给导师和学科组,作为对学位论文进行认定的参考。
5.检测最晚于答辩前完成,检测通过才能安排答辩。 二、检测结果认定与处理办法 文字复制比检测结果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比值为准。对学位论文的认定,必须坚持检测结果与专家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强调专家意见在结果认定中的决定作用。
1.文字复制比≦15%
导师审核通过的,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审核。 2.15%﹤文字复制比≦30%
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认定表》(见附件),请指导教师结合检测报告进行审核。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相关学科成立专家组,对该学位论文进行认定并形成明确意见。如专家组同意答辩,培养单位可以安排答辩。如答辩通过,将结果认定材料提交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将相关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将学位申请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定材料转培养单位留存备查。以上任一审核环节如未通过,须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申请检测。
3.30%﹤文字复制比≦50%
须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申请检测。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复制比超标,经过和第2点相同的审核程序通过的,将名单和认定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时请论文指导教师到场进行说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
4.文字复制比﹥50%
须修改论文,一年后重新申请检测。对于极个别的特殊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由学位办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鉴定,若获得通过,处理办法参照第3条。
5.学位论文经审查构成抄袭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三、其他
1.对论文检测和结果处理若有异议,一般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重大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
2.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和结果认定工作的监督,研究生院将不定期组织检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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