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处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规定

2023-02-20 11:09:5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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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处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物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核细则

第二条 公司区域内一切财物均属公司财产,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第三条 单位员工盗窃公司财物价值100元以下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罚款500元处罚;二次以上者,追回赃款赃物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单位员工盗窃公司财物价值100(含100元)上者,追回赃款赃物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直接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单位员工破坏生产设备以破坏生产论处,除赔偿公司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外,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单位员工盗窃正在运行的生产设备及附件、危及正常运行的,盗窃备用设备及备件的,无论价值大小,均以破坏生产论处,赔偿造成的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取得公司内产品、原材料发货运输资格的车辆,用车辆盗窃公司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被盗物资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取消当事人的营运资格。

第八条 施工队等外来劳务人员盗窃公司财物无论数额大小,追回赃款赃物并处五倍罚款,驱逐出厂,永不得在公司内做工。上述人员作案后逃走的,由承包负责人承担赔偿及罚款责任。

第九条 公司财物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生产使用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财物被盗后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被盗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为:被盗物资价值不足400元的按实际损失赔偿,超过400元的以400元为基数,超过部分按损失价值的10%-30%赔偿。

1、正在生产岗位加工生产的物资发生被盗,追究生产加工者的被盗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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