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管理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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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

管理工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6.06.05

【字 号】鲁环发[2006]134 【施行日期】2006.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管理

作的函

(鲁环发〔2006134)

各市人民政府:

1997年国家环保局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以来,我省各市政府积极响应,踊跃参与创建活动,目前已有15个城市被正式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位于全国前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十一五”环保规划要求,今年,国家环保总局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进行了调整,进一步规范创模工作。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周生贤局长在天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授牌仪式上强调,创模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也是各地政府切实抓好环保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我省15个城市创模的实践说明,通过各级政府及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扎实的创建工作,建设了一批环境基础设施,解决了一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的问题,城市环境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环境质量得到了令人瞩目的改善,社经济逐步走上了健康协调发展之路,也促进了“十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进一步推动各城市创模工作,为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提高我省创模工作的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对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贯彻落实《决定》和六次环保大会精神中,发挥模范作用。国家环保总局已明确,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不是终身的称号,正式命名的每三年复查一次。同时,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指标是动态的,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步提高。各市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创模不是最终目的,持续改进,实现可持续发展,才是政府的长远目标。已获得称号的城市政府,要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新的起点,认真对照“十一五”创模新指标,查找差距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于630日之前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环保局。正在创建和准备创建的城市政府,要按照新指标的要求开展工作,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因素,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三个转变”,抓住有利契机,制定出符合城市实际的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发展。

二是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彰显自身特色,始终走在全国环保工作和生态建设的前列。在国家对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的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创模城市不仅要全面达标,更要突出城市特色,突出创模亮点,因地制宜,重点突破。要积极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部门协调,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进一步强化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环境基础设施,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群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度。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及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筑更强的区域优势,提高国际竞争力。将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有机的统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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