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细则

2022-10-23 13:42:4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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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细那么

广东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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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xx9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及有关法律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效劳、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开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时机、增进妇女安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方案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方案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详细实施和监视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方案生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方案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开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开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开展方案,根据人口开展规划,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实行卫生和方案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方案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详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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