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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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

雷秋玉

【期刊名称】《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年(),期】2012(000)004

【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实施信托法,旧“民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意定变动规则,除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之外,又增添了登记对抗主义.这种规则的实质是承认契约对于物权的形成效力,但因契约的私秘性限制该种物权的对世效力.最终,契约本身的效力和登记公示的效力,在不动产信托登记中形成默契性融合,这就是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的双登记簿制度.2002年台湾“金融资产信托条例”和2003年“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的问世,其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又面临着证券化所带来的物权变动公示困惑,但由于登记实务上尚能应付,故台湾立法当局秉承了实用主义的消极立.

【总页数】3(P174-176) 【作 者】雷秋玉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昆明,650500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D913.994 【相关文献】

1.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2.以不动产信托登记为视角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瓶颈3.我国台湾地区不动


产信托登记的经验与借鉴4.信托制度与民法原理--论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与物权公示和“一物一权”原则5.公共事件影响下中国不动产发展新思路 ——基于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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