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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担保物权法编纂意义
董学立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8(000)001
【摘 要】源于动产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成为对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的学界共识.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对于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编纂思路倡导者而言,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尚具有"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法体系效果——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足以使得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难以再续立节成章的独立存在下去,其结局应是"权利质权"制度被抵押权制度吸收性消灭,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一元化程度因此得以迈进;与此同时,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还足以使非典型担保物权被司法认可,动产担保物权的类型自由得以实现,动产担保物权在内容法定且唯一的基础上,实现类型的自由约定.终此,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渠成.
【总页数】8页(P17-24) 【作 者】董学立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表达——以民法典物权法分编的制度设计为样本2.美国动产担保制度对于我国《物权法》实践问题之借鉴3.论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编纂4.动产担保物权法静态规范缺陷研究5.落实担保物权法律制度促进动产担保融资发展——珠江三角洲四市金融机构动产担保融资业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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