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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宣传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文字号】冀广发[2010]2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日期】2010.05.20 【实施日期】2010.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违规处理办
法》的通知(2017修订)
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冀广发[2010]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播出行为,促进全省广播电视业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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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违规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播出行为,促进全省广播电视业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广电系统内的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
第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以下各类错误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内容;
(二)宣扬伪科学、邪教或鼓吹封建迷信的内容;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
(四)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五)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的内容;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和教唆犯罪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内容; (七)违反宣传纪律的其他错误内容。
第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新闻报道工作中不得有以下各类行为: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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