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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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2006]323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6.09.12 【实施日期】2006.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6]32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准确、及时、完整、高效地做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实施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数据集中后,人民银行的数据采集、数据修订、数据处理、信息发布和数据共享等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将发生较大变化。现就数据集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人民银行总行设置金融统计服务器,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的金融统计数据库,采集和处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金 1 / 3










融统计报表和数据,并实现金融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和共享。

二、机构范围及工作模式

()金融统计数据集中适用的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工作模式。

1.人民银行总行设置统一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服务器,采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各种处理,产生各层次统计报表,并可直接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的金融统计数据。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不再配置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服务器,而是通过内联网登录总行服务器完成数据采集、报表处理等相关工作

3.人民银行县支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原则上由所属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完成。条件不具备的地市中心支行,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采集相关机构金融统计数据,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后,再由地市中心支行报人民银行总行。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可以通过网络登陆人民银行数据采集服务器进行数据上报;没有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则将数据传送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内联网传送到人民银行总行数据库。原则上不允许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 三、数据采集流程

()人民银行系统数据采集流程。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通过总行服务器报送本单位数据(地市中心支行还需报送辖内县支行数据),并汇总本单位和辖内分支机构数据,产生本级数据。

()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流程。 2 / 3










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其总

(总公司)负责将本机构各层次(全国、省、地市、县)数据核对后,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时间,经专用网络一次性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其分支机构不再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数据 (指常规金融统计数据);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邮政储汇局总局(以下简称“六家行(局)”)负责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其全国、省、地()级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其县级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先由其地()()报送到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中心支行,再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登陆人民银行总行服务器报送。待“六家行(局)”条件成熟后,再由其总行(总局)统一报送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不包括县支行)负责核对校验已在总行集中数据库中同级金融机构的数据,其中,地市中心支行还要对辖区内各县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核对校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核对结果反馈人民银行总行,有特殊情况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可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采集和校验金融统计数据。 ()部分地方性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流程。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按法人报送统计数据。报送条件成熟的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可经专用网络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报送条件不成熟的其他机构可将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通过内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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