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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按照“创办小微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总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四条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坚持多样化、多层次发展。以创办工业企业为重点,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走特色化和集群化的发展路子,努力培育一批技术创新型和产业集群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第五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独立的工作机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且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服务人员比例应在60%以上。
(五)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或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且每年新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孵化成功率在70%以上。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备案)表(见附件一); (二)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和未来发展规划;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六)基地工作人员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基地服务机构上年度服务业务统计表(见附件三)。
(八)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见附件六)
第十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予以认定和授牌。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内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基地内各企业的管理,完善制度,建立台账,准确掌握进入基地内企业的项目投资、招工就业、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并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每半年分别向市级、县级主管部门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见附件四);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汇总一次,汇总报表报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见附件五)。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管理,督促其按时报送报表,及时掌握各基地的经营情况。对已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摘牌申请。
第十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从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的对象是基地建设、创业服务成绩突出,入驻企业成长快,新入驻企业数量多,创业孵化成功率高的创业基地。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基地建设、提供创业服务、孵化和培育企业支出。
第十五条申请国家资助和奖励资金或申报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必须从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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