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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技能培训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印发淄博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淄人社发〔2014〕78号)
(二)《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6〕6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及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办理条件
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城乡劳动者自愿选择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对于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五、申请材料
(一)培训开班所需材料:《淄博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同时报电子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二)补贴申领所需材料:《淄博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淄博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身份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原件);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原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基本流程
(一)在法定年龄内有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通过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二)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提报开班申请,培训机构通过外网将培训班期信息录入并提报内网待审核。同时持所需材料到市或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三)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审核受理业务后,在开班申请上盖章后备案一份(区县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版形式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备案),前台工作人员结合开班申请材料对培训机构提报的班期进行系统内审核。
(四)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持培训结业合格人员相关资料报培训所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做结业处理。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前台初审补贴申请材料后移交后台科室复审,后台科室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补贴申报、审核。
(六)审核通过后,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限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市及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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