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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
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京劳社养发[2004]1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10.29 【实施日期】2004.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 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4]14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执行《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件(以下简称78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2004年7月1日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已按照78号文件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自2004年7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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