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接收程序

2022-11-02 08:30:2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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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接收程序



一、 矫正对象的接收

社区矫正组织根据有关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二、 接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与矫正对象见面办理登记。

三、 管制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人民法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

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常居住地为准)的县司法局。 四、 缓刑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

人民法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五、 假释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

1监狱对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在其出监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

印件)、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司法局。对户籍在监狱所在地县辖区范围内的假释罪犯,由监狱将其移送至居住地乡镇司法所。

2、看守所对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法律


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知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公安派出所自接到法律文书或者罪犯登记之日3日内与乡镇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衔接,并责令已到派出所登记的罪犯做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 六、 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

1、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应当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司法局。

2、监狱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在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7

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户籍所在地的县司法局。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一律由监狱押解至居住地公安机关。

3、看守所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

法律文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知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公安派出所自接到法律文书或者罪犯登记之日起3日内与乡镇司法办理社区矫正衔接,并责令已到派出所登记的罪犯做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

七、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

1、人民法院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

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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