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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
本科班招生规定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2.12.28 【实施日期】1992.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九九三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 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发布)
为加强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教师类和非教师类专升本科班均须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并经国家教委批准正式下达后方可招生。
二、专升本科班招生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负责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验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大学专科毕业后,须工作两年以上方能报考。教师类专升本科班除教育管理类专业可招收中学校长和其它少量教育行政干部外, 1 / 2
其他专业限招各类中等学校教师。报考脱产学习的教师还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校长及
其他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其考生按学校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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