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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职业学院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管理,根据《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对应的课程考核成绩分为考试课成绩与考查课成绩两种形式。
第三条 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学期结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和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60%)两部分构成。学期结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第四条 考查课学期结评成绩按五等制记载,即不及格、及格、中、良、优五个等级,分别对应百分制中的60分以下(不含60),60~70(不含70),70~80(不含80),80~90(不含90),90~100(含100)五个分数段。学期结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60%)和期末考查成绩(占总成绩的40%)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 考试课平时结评成绩由考勤成绩(含考勤和课堂综合表现等)、平时作业成绩、半期测验成绩和课程实训成绩四个部分组成。原则上考勤成绩占20%、平时作业成绩占40%、半期测验成绩占40%;若有课程实训考核,则平时作业成绩和半期测验成绩各占30%,课程实训成绩占20%。
第六条 考查课平时结评成绩由考勤成绩(含考勤和课堂综合表现等)、平时作业成绩和课程实训成绩三个部分组成。原则上考勤成绩占20%、平时作业成绩占80%;若有课程实训考核,则平时作业成绩占50%,课程实训成绩占30%。 第七条 平时作业成绩和课程实训成绩考核总次数原则上按课程学分数确定,学分数即为应考核次数。
第八条 平时成绩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考核为不及格,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考查),相应该课程学期结评成绩亦为不及格: 1.平时结评成绩在60分以下者;
2.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九条 为规范课程教学,保证成绩考核的公平、公正,课程的平时作业、半期考试(查)、课程实训等环节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应由相关教研室(组)、专业主持教师、课程主讲教师、任课教师共同研究决定,相同的课程应统一要求。 第十条 课程学期结评成绩由课程任课教师按本办法确定,并在班级课程学生成绩登记表上记载,在学期末规定时间内上报本系教学管理科。
第十一条 申请免修的学生,经批准的免修课程,其成绩按“合格”记入成绩册。经批准的缓考学生可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补考,成绩按正常记载,缓考不合格者,只能参加毕业前的总补考。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及毕业前总补考的学生,补考合格,其考核成绩考试课按“60分”记载,考查课按“及格”记载。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凡无故缺考,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各班辅导员主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学生管理相关制度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鉴定,毕业前综合学生各学期的考核,确定其思想品德考核的等级合格与否。具体办法由学生处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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