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校内制定的制度、方案合法性审查制度

2022-12-06 21:09:2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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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校内制定的制度、方案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我校规范制度、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校制定的规范制度、方案,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制度所称规范制度方案,是指本校为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校内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本校执行上级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

规范制度方案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制度、方案的事项。

规范制度方案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制度、方案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本校制定发布的规范制度、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校形成规范制度、方案送校德育处后,应当由校德育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校德育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制度方案不得实施,规范制度、方案不得转发。

七、校德育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制度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学校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校原有的规范制度、方案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学校处罚、学校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制度、方案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德育处应当作出将规范制度、方案退回,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制度、方案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制度方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校原有规范制度、方案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规范制度方案退回后进行重新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九、规范制度、方案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校德育处可以对规范性制度、方案直接修改。

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校德育处的意见。 十、没有必要制定规范制度、方案或者制定规范制度、方案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校德育处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规范制度方案的审查意见。

十一、校德育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3工作日。

十二应当将规范制度方案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三校德育处工作人员在规范制度方案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校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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