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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收发及公章管理制度
一、凡中央国家机关、省、市及各部门下发、转发或召开会议所发文件一律统一交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签收,并由办公室负责人审阅并签署处理意见,交由局长审阅并签署意见后,转有关局领导、科室或人员阅处。
二、按照公文的管理规范,凡局下发、转发公文或文件,均须交办公室负责审核,签编文号并报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局长签审后发送。
三、凡局发或局各科室下发报送文件和材料均须由办公室把关审核,由办公室安排打印,并经审核无误后方能印发。 四、局发或各科室文件印制必须字迹清楚、整洁,以保证和维护局机关的良好形象。
五、局行政公章、党务公章、工会公章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局财务专用章由局财务科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科室公章由各科室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任何公章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滥用。
六、凡局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报表,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供数据等,均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并报局长同意后,方可报送和提供。
七、对涉及人事、工资、资产、财产担保或其它重大事项的,须经局研究决定后,由局长签字后方可盖章,并由局办公室
登记备案。
八、涉及一般性事务或处理一般性证明,须经主管科长、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盖章。
九、凡局所有文件和档案,均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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