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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办学条件要求
一、 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培训管理的行政负责人
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行政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应 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 体健康,能胜任拟设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 违规办学记录。
2.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 政策,具有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二、 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1. 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应任职资 质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
2. 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根据职业培训 需要,也可按规定向社会或行业企业聘请特聘兼职教师。
3. 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所聘任的人员应当具备 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 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按照国 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 胜
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 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
三、 有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按规定开设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 按注册资金10%的比例计提 存入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
四、 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备
1. 教学场所原则上应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 房不少于200平方米,所配备的实训场地和设施应能满足实训教 学的需要。
2. 对教学场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教学场所符合建筑 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教学场所为租赁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 起应不少于3年。
3. 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具备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 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且符合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学员用 餐卫生许可的相关规定。
4. 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主要 培训(实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它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
(实训)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要有合 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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