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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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

典》的解释为中心

杨显滨;王秉昌

【期刊名称】《江苏社会科学 【年(),期】2022()2

【摘 要】侵害个人信息权可能造成妨害、损害及妨害与损害并存三种法律后果,事责任承担因行为人、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计算规则等的不同存在差异,学界对此争论不断,亟待厘清与完善。在个人信息权妨害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妨害个人信息权行使的,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至50,无法充分救济的,用《民法典》第995;非个人信息处理者妨害个人信息权行使的,适用《民法典》995条。在侵害个人信息(包括私密信息)构成侵权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非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规则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2;造成精神损害的,只能以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得的利益为依据计算赔偿数额;两种境遇下,损失与利益或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非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造成损害的,损害赔偿数额参照《民法典》第1182条、第118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总页数】18(P75-90) 【作 者】杨显滨;王秉昌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上海大学法学;上海大学法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2.个人信息权的规范构造

——兼评三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3.平衡个人信息权益与价值实现——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4.大数据背景"数据控制者信息"权益定位 ——以《民法典》个人信息权为视阈5.《个人信息保护法》视野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相互关系——以私密信息法律适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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