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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公司员工守则
传媒公司员工守则 一、传媒业务承接登记制度
公司对承接的传媒业务应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传媒的内容和传媒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传媒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传媒证明。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传媒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传媒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传媒,应提供传媒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没有提交传媒证明的,公司登记员须向传媒客户索要。 二、传媒业务审核制度
登记并收取了传媒证明之后,由公司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传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传媒内容,传媒审查人员要把传媒内容、传媒证明和传媒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传媒审查的内容:
1、审查传媒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传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传媒客户是否真实合法的组织。
2、审查传媒是否真实。
依据《传媒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传媒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传媒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传媒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传媒内容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3、审查传媒的合法性。注意传媒内容和传媒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传媒中有无传媒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传
媒中有无涉及到《传媒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出现的`情形。
b.审查传媒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传媒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发布传媒。
c.审查承揽的传媒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传媒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传媒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人员应主动向传媒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关规定。
e、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复查。
传媒负责人或传媒复审人员对传媒和传媒证明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传媒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传媒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三、传媒合同管理制度
1、传媒合同管理人员应领会依法签订传媒合同的意见
2、在签订传媒合同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维护传媒市场正常秩序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措施。
3、传媒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如下传媒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内容:a、数量或质量;b、价款或酬金; c、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d、违约责任;e、纠纷的解决方式
种类:a、传媒发布业务合同;b、传媒制作合同;c、传媒市场调查合同; d、传媒代理协议书 。
四、传媒档案管理制度
1、传媒档案管理人员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管理好传媒档案 2、传媒档案是传媒活动当事人分类保存的传媒样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传媒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管理好如下内容:a、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传媒样件;b、传媒合同;c、承接登记记录;d、全部有关证明文件和有其有效复制件;e、传媒审查员和审查意见;f、在条件许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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