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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中的伦理问题研究——以网络直播为例
作者:蔡佳斌
来源:《中国新通信》 2017年第24期
一、网络直播平台研究背景
2015 到2017 年这两年多时间,网络直播平台蓬勃发展,以斗鱼TV、熊猫TV 为代表的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吸引了大量的用户。截至2017 年6 月,网络直播的观众达到了3.42 亿,占网民总数的45.6%[1]。网络直播平台的盈利方式主要是通过用户在平台上购买虚拟礼物来实现,此外直播平台还会接一些广告获取利润。而这两种盈利方式都是以用户量为基础,直播平台拥有越多的用户,自然会卖出更多的礼物,同时能够吸引更多的广告商。预计到2017 年底,网络直播的市场规模会到500 亿[2]。如此巨大的利益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直播行业,导致直播平台之间激烈地竞争以及各个主播间的竞争,同时也产生了各种伦理问题。
二、网络直播中的伦理问题
2.1 价值观错位
近几年网络直播的“井喷式”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利益,无数人涌入直播行业。在很多主播看来,网络直播能够使他们有机会一夜成名,而成名带来的是巨大的经济利益。因为网络直播的盈利方式本质是粉丝经济,通过粉丝的“打赏”获得丰厚的收入,可以说粉丝的数量直接决定了网络主播收入的多少。而想要在短时间内成名,拥有大量的粉丝,所用的方法往往是不择手段,不计后果。这种错位的价值观、对金钱的极度向往是产生诸多伦理问题的根源,甚至形成恶性循环模式。一旦有人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就会使得其他主播争相效仿,从一到十,甚至成千上万,久而久之错位的价值观就可能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准则,因为走的人多了也变成了路。
2.2 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直播中有一种类型是户外直播,有相当一部分主播十分热衷于户外直播,其特点是随时随地、边走边拍。近几年有关在公共场所网络直播侵犯隐私权的新闻频繁被报道,这种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网络主播未经他人同意,使他人出现在直播画面中。有的主播会在饭店用餐时用手机进行直播,周围的顾客会时不时出现在直播画面中,顾客就会认为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有些女性主播为了博眼球、吸粉,进入公共浴室进行视频直播,这种行为在侵犯他人隐私的同时还涉嫌传播不雅信息。诚然主播有在公共场所直播的权利,但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公共场所直播,不应该损害他人的权益。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3]。
2.3 直播内容低俗
网络直播界有句话叫做:“有颜值靠颜值,没颜值靠技术。”许多网络主播把这句话当成金科玉律,由于近些年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突飞猛进,网络主播的准入门槛非常低,用一部手机就能做直播,导致了主播素质的良莠不齐。有颜值的主播通过穿暴露的衣服、跳艳舞的方式吸引观众的眼球,并作为该直播间的特色。而没有颜值的主播则另辟蹊径,通过直播打架、直播飙车、直播虐待动物等方式哗众取宠。这些直播间在直播平台的并不占少数,人气也相当高,特别是前者。据统计,直播间的观众绝大部分是男性,正因为有市场、有需求,再加上直播平
台特意迎合男性的需要,美女主播大跳艳舞,获得了男性观众的青睐。一时间网络直播成为色情暧昧的代名词,严重影响了网络环境。
2.4 负面情绪不当宣泄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并且受到各种法律、道德的限制,负面情绪不法发泄出来。而进入网络直播间,如鱼得水,在网络世界里没有了现实生活中的限制,对于直播间的观众来说,互喷脏话得到的最大惩罚就只是禁言,再加上观众不受实名制的约束,账号可以随意创建,忍受许久的负面情绪得以释放,例如“无脑黑”、“带节奏”等随处可见。这些“无脑黑”和“带节奏”者可能是被直播间的弹幕刺激到了,或者甚至就是纯粹的发泄,毫无征兆。网络直播间里的观众就像在“无知之幕”下,相互之间都不知道彼此的身份,人性恶的一面被彻底激发出来,丑态百出。就这样,网络直播间成了某些人的“法外之地”,可以随意谩骂、发泄愤怒而不计后果。
三、网络直播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3.1 主播缺乏职业道德素养
通过对斗鱼TV、熊猫TV 等著名网络直播平台的调查,成为一名网络主播并不是一件难事,一部手机或电脑就可以开设网络直播间,网络主播更是没有进行专业的岗前培训,过低的准入机制必然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纵观各大直播平台,网络主播素质参差不齐,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主播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康德说过:“如果没有道德观念的发展,对于有修养准备的人是崇高的东西,对于无教养的人却只是可怕的[4]。”一个网络直播平台由无数个网络直播间组成,而每一个直播间都由各自的主播主导,主播的职业道德素养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2 观众的匿名性
虽然这几年有关部门针对网络直播产生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整治,例如提出规范网络直播准入机制,要求网络主播实名制,但是并没有把这一规章制度运用到观众身上。网络直播间的观众并不需要进行实名登记,也不限制同一IP 地址注册帐号的数量,出于这种原因,即使网络主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该直播间依然有可能充满各种争吵与谩骂。然而在具体操作上,很难实现观众的实名制。因为观众是网络直播平台的服务对象,观众的支持是网络直播平台主要的收入来源,一旦网络直播平台给观众太多的限制,观众很可能会选择其他的直播平台。
3.3 网络直播平台的不良竞争
网络直播中的伦理问题自然离不开网络直播平台本身。近几年直播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直播平台应势而生,直播平台间的竞争已趋白热化,运用各种手段高薪抢夺人气主播。网络直播平台对人气主播的追逐直接影响了网络主播的职业道德素养,导致网络主播为求成名不择手段,因为成名能够给他(她)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四、构建网络直播的道德原则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伦理学的目的是行动,而不是知识[5]。”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学习伦理学是为了解决实际的伦理问题,能够把伦理学的理论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去。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网络直播平台中存在的各种伦理问题,究其原因,是缺少相应的、可供网民参照的道德原则。在现实社会里,人们可以遵守具体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6]。在网络世界里,人们的真实身份得到了隐匿。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原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经验受到挑战,因此需要构建更加适合网络世界的道德原则。
4.1 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更应注重自律的原则
没有他律,自律将会失去评价的基本标准[7];而没了自律,他律的存在就毫无意义,因此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是维护网络直播平台道德秩序的基本途径。但是相比于现实社会,在网络直播间里,外界的道德、习俗、舆论等约束力明显减弱。而这些他律的作用力削弱,主播和观众这些网络行为主体是否能把握自己行为尺度?答案是明显的,不能,所以同时更应注重自律。网络直播平台的秩序依靠每个观众和主播的自律精神,并且这些行为主体的自律程度越高,网络直播平台的秩序就会越好。
4.2 坚持无害原则
网络直播的无害原则要求网络主体的行为对他人至少是无害的[8],不会影响网络直播秩序,这是网络直播道德的核心原则。无害原则在实践中是能够达到的,其道德要求并不高,只要做到“自己管理好自己”,就基本实现了无害原则。换言之,坚持无害原则,相当于在现实社会里遵守法律法规,现实中道德高尚的人虽少,违法的人却也不占多数。遵循无害原则,上述的侵犯隐私、过度宣泄、直播内容低俗等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4.3 坚持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要求网络主体在享受网络带来的服务同时应给予对方相应的快乐。主播、观众及直播平台的关系是相互的,观众通过主播的表演享受到相应的服务,获得了身心的愉悦;而主播则得到了观众的支持,获得了更多的粉丝;直播平台更是能够健康发展。
一方从网络直播间得到的快乐,同时也应该给予对方相应的快乐。这里的给予并不一定是物质上的,作为观众,可以“关注”一下主播,给予精神上的支持。互惠原则的网络直播道德的最高原则,这个原则在实际操作上可能并不容易做到,但是积少成多,水滴石穿从注重自律,再到坚持无害原则,最后是互利互惠。
四、总结
网络直播的出现及迅速发展,使得网络直播平台发生激烈地竞争,疯狂抢占资源;网络主播沉迷于追名逐利,做着一夜成名发家致富的美梦;而观众则找到了一个特殊的“狂欢”场所,在网络直播间里自由自在不受世俗礼法的限制。由于缺乏相应的适合于网络直播的道德原则,引起了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网络直播的健康发展。因此通过构建适合网络直播的三个原则,希望能够成为网络直播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进一步规范平台、主播、观众三方面的行为,最终推动网络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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