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教育局退学退费问题的通知

2023-02-09 05:08:2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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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员退学退费问题的通知



根据原山西省教育委员会,晋教社字【1994】年第3号和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教育局并教高成字【20037号文件精神,社会力量办学(民办教育

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对提出退学的学员退还所收的费用:

一、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我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招收的学员,因故退学,由本人写出退费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均可办理退学事宜。 二、 学员退学,学校应按下列规定标准退还学杂费:

1 注册学员,在学校没开学之前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95%; 2 开学一周之内者,退还学杂费的80%;

3 开学一周至一个月内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70%; 4 在开学一个月至两个月之内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50%; 5 超过二个月退学者,不退还学杂费。

三、 学习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学员退学,学校应按下列规定标准退还学费: 1 已注册学员在开课前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95%;

2 在学员学习课时达10%以内提出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85%; 3 达课时20%以内提出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75%; 4 达课时40%以内提出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55%; 5 达课时40%以上提出退学者,不再退还学杂费。

四、 学校接到学员退学申请后,应在三日内给予同意退学或不同意退学的明确答复,并说明原因尽快办理退学费事宜。

五、 学员退学、退费办法学校应在招生时公示。

六、 上述规定不适用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学校劝退、除名处理的学员。 以上退费规定只针对一年以内的短期培训机构,对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应按有关学生因参军、就业、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困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的,学校和教育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收退费规定核退部分费用。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所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的规定办理。



摘自晋教社字【1994】年第

3 并教高成字【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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