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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16.10.17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6.10.17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1月6日,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下称《刑事执行规定》)正式施行。今年以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称刑事财产执行)专项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财产执行(不含刑附民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刑事财产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全面实现,关系到法院刑事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全省检察机关已经将法院刑事财产执行纳入检察监督的新业务。各级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刑事执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刑事财产执行。
二、切实做好刑事审判、立案、财务管理与执行等有关部门在刑事财产执行上
的衔接工作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执行。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各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在裁判生效后七日内移送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登记立案,排定案件后交执行部门执行。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涉刑事财产执行的有关案卷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
各中级法院可以制定刑事审判、立案与执行部门相互衔接、协调的工作规程,在最高法院制发《移送执行表》前,可以按照《刑事执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印发本辖区统一适用的《移送执行表》,并报省法院备案。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将刑事财产执行作为专项工作管理,集中管理移送执行的裁判文书及汇总案件执行基本情况,以便定期与检察机关进行数据比对。 各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将刑事财产执行案件列入专项统计范围。 负责减刑、假释的业务庭室在追赃或者刑事被告人执行财产刑等过程中发现有新情况的,应及时通报执行局。
财务部门对执行部门已经处置的刑事财产,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国库。对于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的涉案财物应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三、严格刑事财产执行的办案期限
法院办理刑事财产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执行期限的事由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执行期限的规定。
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3条、第444条规定的案件,应依法及时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经过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参照民事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及时予以结案。
四、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准确性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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