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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托相
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6.15
• 【文 号】国卫办人口函〔2020〕469号 • 【施行日期】2020.06.1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托相关工作的通
知
国卫办人口函〔202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做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安全有序推进托育机构恢复入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评估中小学开学复课情况,参照幼儿园复园时间,确定托育机构复托时间。
二、认真组织检查评估托育机构复托前各项准备工作,未达到《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363号)各项要求的,不得复托。
三、加强托育机构日常健康管理,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和婴幼儿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落实入托婴幼儿晨(午)检、全日观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等防控措施,做好场所通风换气、清洁灭菌等工作,切实保障婴幼儿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主动协调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快推进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管理用户注册。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托育机构面临的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等部门,在落实好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促进托育机构发展的支持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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