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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教育惩戒
李春东
教育惩戒不是现代学校的创举。从教育现象出现,教育惩戒则是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因为教育是一个教化的过程,在这过程中,由于受教育对象的差异和教育要求的差距,使得教育者为了达到预定的教育目的而不择手段。苏东坡有言:“惟教之不改,而后诛之。”诛,指重罚。说如果教育之后仍然不改,可以进行处罚。从几千年的教育来看,当先生的不但可以惩戒学生,还可以公然体罚学生,打手心、打屁股,这些都是私塾里通用的教育手段,学生乖乖脱裤子,家长也绝无怨言。这也许和中国古代的行政管理推崇严刑峻法有关,它利用人们“趋利避祸”的心理遏制犯罪,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同样,人们相信孩子天性贪玩不喜读书,如果不授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力,则孩子难以成大器。
对于教育惩戒,国外也有。无论是教育发达国家,还是一些落后地区,人们无法回避教育惩戒取舍工作。比如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前年公布了一项“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方案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西班牙虽有禁止体罚的规定,可是家长们却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有些情况下给孩子几记耳光是非常必要的;英国政府明白家长的苦心,同意家长可以用手打孩子屁股;还有一些欧洲国家,孩子上课不守纪律影响别的同学了,老师不能体罚孩子,但是可以打电话叫学生家长来管教。而在澳洲,一些公立学校的处理很简单,每个学校都设有两个警戒室,学生要是犯错误了,老师就请你到警戒室去,由专门的教师依照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的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采取赔礼道歉或写检查等不同的处置方式。这对我国的教育发展产生了不可低估的教育影响。
教育惩戒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学校教育欲想达到预期的教育目标,促进学生个体的健康发展,必须遵循一定的教育规矩。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需要“习得”。据考证,人类守法意识的早期形成,就出于对惩戒的畏惧。青少年学生是有着鲜明个性的人,由于判断能力差,对很多事情并无十分明确的是非观念,很多时候用“说服教育”“赏识教育”的办法都是无济于事的。因此,适当用惩戒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管理,可使学生虽“未明事理”,却“预知对错”,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制能力和修养。进行了恰当的惩戒,如果他接受了,会提高他以后的学习效率,这样的惩戒教育可能会影响他的一生。学校是社会的缩影,从学校走出来的学生,长大可能成为经理、科学家、总理,也有可能沦为罪犯。
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业权力。惩戒权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教师越来越难做,学生越来越难教,这是目前中小学教师的普遍感慨。教师一方面要对个性越来越强的学生,另一方面要面对各种惩罚学生的“禁令”于社会舆论的教育压力,使得教师一种处于进退两难的教育尴尬,对学生的教育放任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教师,实施残忍的体罚是缺乏人味的教师,对是一种失职的表现,甚至会计划学校和家庭以及社会的教育矛盾。因此,教师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有利于教师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期到一定的教育管束力,对教师教育目标的达成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必须明确教育惩戒对象的特点,并遵从惩处必须合法,要有教育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公正、合情、合理等原则。针对的只能是学生的越轨行为本身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惩戒是为了教育学生,戒除其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促使其合范行为的养成,任何出于发泄个人情绪、私愤,明显对学生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惩戒。再者,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不仅惩戒的内容要合情、合理、合法,而且在行使惩戒的过程中也必须符合规范的程序要求。
教育惩戒不是体罚。教育惩戒的主要表现,主要包括一般的纪律处理、体罚、发学生
停学、开除、勒令退学、转学诸方面的教育措施。这里所提及到的体罚,主要是指一些国家认定体罚是合法的前提下,教师“适当”的打学生也是允许的,但这里的“打”必须遵循一定的教育标准和程序方可实施,在我国体罚是明令禁止的,《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 惩戒并不就是体罚,但体罚曾是被应用最广的惩戒方式之一。从世界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看,体罚这种古老的传统正在被革除。因此,体罚是违法的,不仅不应当提倡,而且应该严格禁止。
不体罚不代表不管。学校教师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不代表不需要教育管理,甚至把一些合法管理与对学生进行变相处罚混为一谈。大部分教师在为现在的学生未来人格的形成担心,他们连一点点挫折都承受不起。现在很多学校,很多教师都是不敢管,多管多错,少管少错,因为弄得不好就有媒体给你曝光,成为社会各界抨击的焦点,也不管事情发生的原由和教师的立场。但是不管的话,对孩子的智力、心理的发展都不会有好处。作为学校或是教师,负有社会给予的管理学生的职能,这个职能之一就是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这个处理涉及到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处罚进行得合理合法,就不应属于体罚范围,相反,这样的处理方式还应提倡,并以法律的形式认可。
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们要对教育惩戒做明确的界定,应当肯定它是一种教育,是批评教育的一种处理方式,现代的教师也应摒弃“为学生好可以不考虑学生感受”的传统观念。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才是适合目前社会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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