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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导论作业——关于《社会契约论》
1. 社会契约论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答:卢梭写下《社会契约论》的当时,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封建的社会制度
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十八世纪的法国是黑暗,堕落的。社会中的人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特殊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与压迫来获得资产,维持其统治。第一第二阶级举着“君权神授”的大旗,以“绝对权利”对第三阶级进行压迫,第三阶级为生存而奋起反抗,却被第一,二阶级以政治叛乱为借口用军队镇压。可以说,这三个阶级不仅在身份,地位上不平等,在劳动和财富上也是极其不平等的,并且这种不平等愈演愈烈。二是受到了当时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当时启蒙运动正盛,而法国作为启蒙运动的中心,更是涌出一大批的有识之士激烈地批判着社会的封建专制的不合理以及宗教的愚昧无知,他们大力地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随着启蒙思想的发展,人们的思维更为活跃,“人”的观念逐渐扎根,较之宗教神权,对“人”本身的探讨更为深刻,自然法学说的发展,契约意识的形成,无不对身为一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的卢梭产生深刻的影响,让他写下了《社会契约论》这一著作,以求唤醒人们的自由平等的意识,并猛烈地抨击封建专制。
2. 代表人物
答:关于契约论的发展主要涉及到三个最主要的人物,分别是:霍布斯,洛克,卢梭。他
们的社会契约论以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为主要内容,都从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以对抗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论。
托马斯.霍布斯是英国的政治哲学家。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即“性恶论”)。他认为人和自然界的事物一样,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和追求个人利益。进而他又指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们追求的目标也应当一致。同时,他也提出了国家起源说。他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的契约所形成的。当君主可以履行该契约所约定的保证人民安全的职责时,人们应该对君主完全忠诚。霍布斯过分关注秩序与安全,他是开明专制政体的支持者,这也暗含了他的消极自由观——人们无法享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证其他不准外界干涉的自由。
洛克主张构建社会契约的重心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与霍布斯的过分关注安全与秩序相反,洛克对自由的追求表现的极为明显,他的自由观念也属于消极自由。他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可以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力以及财产权。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思想,把在英国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认为财产权是最重要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权。他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并且这三种国家权力应该有不同的国家机关,不同的人来掌握,立法权应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执行权和对外权可由国王为首的政府机关掌握。
卢梭是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和文学家,是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主张每个人都应该通过缔结契约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由公意统治的政治国家和社会。所有人都必须完全服从政治共用体的意志。他认为这并不是让公民丧失自由,而是获得了社会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即积极自由)。唯有道德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意状态。
3.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
答:《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讲述了不同的主题。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这从根本上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的”这一观点。同时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强力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自然状态下侵害人类生存的力量超过了个人的限度,于是人类就要改变生存状态,转而走向联合,这样集体的力量便可以战胜,破坏力量,这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形成了约定后,每个人都在一个“主权体”的指导下共同平等的生活。这个“主权体”可以称为国家,而缔约者就是最初的臣民。订立了契约后,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和对一切于他有诱惑力,他可以企及的东西的无限权利;他所获得的,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享有的一切的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论述了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普遍意志的行使。由于普遍意志的作用,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任何变更都会使普遍意志发生改变,这个是不合理的。主权体要一视同仁,要以人民的福祉为己任,并且有公共力量和至高强力的保证。主权权利是一种十分绝对,十分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是并不能超越普遍协议的界限,任何人都有协议规定给他的财产自由,主权体也不能给一个人民比另外一个更多的负担。
第三卷论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在他们之间的,负责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和政治自由。政府可以分为: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一个好的政府的标准是不存在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因此也有不同的政府。政府制度不是一种契约,因为人民同政府所订立的是一种个别约定,不是普遍约定,而是一种法律,人民不是服从政府,政府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或者罢黜一个政府。
第四卷论述了几种社会管理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需要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所以我们要宽容宗教,如果他教导人们向善的话。
总的来说,社会契约论的主要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认为这样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卢梭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而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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