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制度(B)

2023-04-27 18:09: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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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B)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就职时,应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缴存身份保证金。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就其未缴部分按下列的规定逐月扣存:

()四阶以上职员: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1%

()其余员工: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4% 第三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银行一般信用贷款利率复利计付,但未满100的奇零数不计付利息。

第四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发还、抵充,悉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的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施行,修改时亦同。

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A)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就职时,除应办理员工保证书投保信用保险外,另应依本办法缴存身份保证金。

第二条 员工应缴存的身份保证金,其金额如下: ()总经理、副总经理:10万元整。 ()第一、二阶职员:6万元整。 ()第三阶职员:4万元整。 ()第四阶职员:3万元整。

()其余正式任用职员:2万元整。 ()服务员:1万元整。

第三条 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依下列的规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额10元单位,四舍五入),累积至前条规定金额为止。

()第四职阶以上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4% ()第五职阶以下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3%

第四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国家银行核定的储蓄部放款利息计算。其计息日订为每

1220日统一办理。未满100元的零数不予计息。

第五条 员工在职期间,其身份保证金不得发还。但为购买本公司股票经董事会批准者,得于等值金额发还购买,惟其所购股票应寄存总公司,充为身份保证金。 第六条 身份保证金及前条规定所购股票,不得赠与、转让、或抵押。

第七条 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弊情,致本公司蒙受损害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身份保证金及依第五条提存的股票,悉数充为赔偿金。

第八条 员工离职时,其身份保证金及提存的股票,须自离职日起逾满六个月,经本公司查明确无未了事情或亏短公款后始得发还。

第九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不能一时缴足者,按月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及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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