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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攀办发[2017]34号 【发布部门】攀枝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0 【实施日期】201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的通知
(攀办发[201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中发〔2015〕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16〕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然生态保护,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区是依法划定并批准公布的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全市上下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 1 / 2
态文明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增强区域生态服务
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和管控体系,采取最严格的管控和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主要任务
(一)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生态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生态政绩观,切实增强生态红线意识。要把生态保护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坚决禁止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力,使之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在全面加强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同时,适时划定市级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落实生态保护管理责任。
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出台后,适时研究制定攀枝花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要按照现有管理体制,建立日常巡查、监察执法、建设项目准入、目标考核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管理。
(三)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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